实务研究
财务与会计
同样的业务,不同的处理方式,对纳税影响不同,举三个案例说明一下!
发布时间:2022-08-11  来源:一品税悦 作者:部分内容来源:郝老师说会计,由一品税悦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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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是会计,税务是税务,桥是桥、路是路!读税务政策不要片面,要用税务思维来看政策,而不是会计思维!另外,一定要注意,会计能否做账是一回事,税务上能否税前扣除又是一回事,这是两条线!

2、财务影响税务!同一项经济业务,不同的会计处理,对税务的影响不一样!但有些经济业务,不管你如何账务处理,都不会影响企业的纳税行为!

3、会计做账具有一定灵活性,有的时候具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需要看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另外,同样的经济业务,由于发生时间不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不一样!

下面一起来看三个案例:

案例一: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当期损益大小,从而影响到当期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应纳到企业所得税多少。

比如:

2018831日,格力电器(000651.SZ)发布了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将一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调短,比如房屋建筑物从20-30年全部调整为20年。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仅此会计估计变更,全年增加折旧费用约6.43亿元,增加的折旧会抵减利润,从而降低需要交纳的所得税。以25%税率计算,格力电器因此节约的所得税为1.6亿元(结合其他因素,实际节约的要少一些)。

账务处理中的时间性差异,拉大到整个企业的生命周期来看,其实纳税总额是不变的。比如格力电器的折旧,无论是20年还是30年提完,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但是对上市公司当年利润的影响会和股价息息相关,所以有些公司选择了尽量延后。

参考: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电子设备,为3年。

 

案例二:

公司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每月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每人每月500元:

 

方式一:

 

按照福利费处理,公司按月支付每个职工每月500元的交通补贴,100*500=5万元,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注意:计入福利费,有14%税前扣除的限制!

 

方式二:

 

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公司按月支付每个职工每月500元的交通补贴,100*500=5万元,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注意:

 

按工资薪金处理,不存在14%税前扣除的限制。

 

提醒:

 

建议你公司的交通补贴随同每月的工资在固定时间一起发放,并且公司要制定发放制度留存备案,这种情况下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中核算,并允许税前扣除。

 

若是单独发放职工的交通补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作为限额来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案例三:

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也可以计入收入总额作为征税收入处理。有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可能对企业更为有利。

对于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条件的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时可以选择放弃作为不征税收入,选择按照应税收入来处理,这样不仅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且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比如:

甲企业取得100万元财政性资金,该笔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研发,当年全部费用化后,该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1.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100万的收入不征税,对应的100万的费用不得扣除,更也不能加计扣除。

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100=500万元

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500万元*25%=125万元

2.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选择按照应税收入来处理。100万收入要征税,对应的100万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税前扣除,还可以加计扣除。

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500-100×75%*25%=106.25万元

节税:125万元-106.25万元=18.75万元

总结:对比可以看出,企业取得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利益。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之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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