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没收的保证金是否属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或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那如何判断没收的房屋租赁保证金是否属于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呢?主要看房屋租赁的行为是否已经发生,如果已经发生房屋租赁行为而没收的保证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和租赁收入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租赁行为在没有实际发生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导致的没收保证金,则不作为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签订租赁合同但并未实际交付入住时,租赁方违约产生的没收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