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连税局就银行抵债资产的税收问题答复政协委员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财税星空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向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 多措并举加快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提案》(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174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您在提案中提出“对于银行在抵债资产持有期内产生的税费给予优惠政策”“资产流拍后银行抵债需缴纳双向税费”和“银行抵债资产应按照纳税主体责任缴纳税款,不应把前手产权人应承担的税费转嫁给抵债银行”等涉税方面的建议针对性强,很有必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办理。

二、对提案所提建议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对于银行在抵债资产持有期内产生的税费给予优惠政策”方面

目前,银行处置取得的抵债资产面临较大压力,部分资产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进而无法进行有效处置,对于缴纳抵债资产处置前持有期间需承担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存在困难。为切实解决该问题,大连市税务局和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于2022119日邀请大连市15家金融机构代表参加座谈,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财务部总经理李囡参与座谈并进行交流。经了解,银行接收的抵债资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主要原因:一是因抵债资产被法院轮候查封而银行不是首封人,当前状态下无法将权属变更至银行名下;二是因抵债资产债务纠纷尚未解决,无法办理初始产权登记,进而无法将其权属办理至银行名下。

针对上述情况,为解决银行缴纳抵债资产“房土两税”困难的实际问题,助力银行经营发展,大连市税务局与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于2022228日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呈报报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三条“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可对已申报的“房土两税”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的规定,向市政府建议以正式文件或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明确:自202211日起,银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因抵债资产被法院轮候查封而银行不是首封人或抵债资产债务纠纷尚未解决无法办理初始产权登记,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权属变更且无法自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在该资产状态改变之前,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暂免征收“房土两税”。在该资产状态改变之后,应按规定主动申报缴纳“房土两税”。对于银行以前年度抵债资产涉及的“房土两税”未处理的,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可按上述原则执行。目前,市政府正推进相关工作,大连市税务局将继续关注并积极配合。

(二)关于“资产流拍后银行抵债需缴纳双向税费”和“银行抵债资产应按照纳税主体责任缴纳税款,不应把前手产权人应承担的税费转嫁给抵债银行”方面

抵债资产过户环节由转让方承担的税费有增值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还需承担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费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方,大连市税务局在资产过户环节依据税法征收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未要求银行垫付债务人应缴纳的税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大连市税务局作为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权限受法律严格限制,只有税收政策的执行权,没有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尽管如此,大连市税务局仍将积极努力,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银行业发展的政策调研,深入企业进行走访,了解企业涉税需求,及时向税务总局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为促进我市银行业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办理结果:A:已经解决(正在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530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