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报告是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规定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纳税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国别报告作为关联申报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了《国别报告常见问题与解答》,本期选编了其中的部分实操热点问题,供读者参考。
报告范围
问:应当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有什么判断标准?
答:一般来说,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且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应该由其最终控股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国别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如果跨国企业集团指定其在中国的成员企业为报送企业时,也可向中国税务局申报国别报告。
问:计算55亿元人民币报送门槛应该根据哪一年的收入数据进行判断?
答:纳税人应该根据最终控股企业国别报告填报属期上一会计年度的合并收入进行判断。例如:当集团2020年的各类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应在2022年填报2021年度的国别报告。
问:什么是最终控股企业?
答:最终控股企业,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即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最顶层母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家企业而言,最终控股企业可能并非只有一个。例如:A企业和B企业共同投资C企业,投资比例均为50%,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A企业和B企业均对C企业进行合并财务报表,此时,A企业和B企业均为C企业的控股企业。
问:如果既不是最终控股企业,又不是被集团指定报送的企业,是否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国别报告?
答:当企业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国别报告,前提是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中国税务机关未能成功获取。未能获取的原因有:
(一)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实际并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问:年度中间发生被合并、破产、停业等情况的成员实体,是否需要填入国别报告?
答:年度中间发生被合并、破产、停业等情况的成员实体,需要在国别报告中填列,并将相关情况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说明。例如:D集团在中国有3个成员实体,2021年6月其中一个成员实体破产,D集团在申报2021年国别报告时仍应该包含该成员实体,但同时需要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明确说明破产成员实体情况。
问:成员实体应当包括哪些?
答:成员实体的确定是填报国别报告的重要前提,符合国别报告成员实体定义的有四大类。首先是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属于成员实体;其次是虽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但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以及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属于成员实体;最后是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属于成员实体。
注意事项
问:国别报告应该使用什么语言填写?
答: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分别进行填报(各三张表)。如果部分成员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问:国别报告的数据涉及到多国的成员实体,填写时应该以哪一方的会计准则为基础?
答:国别报告所填数据可以来源于各成员实体依据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也可来源于各成员实体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但应当在表三说明编制数据所使用的会计准则,且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对于因国家(地区)间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况,无需进行调整。
例如,X集团最终控股企业M企业(中国居民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国别报告,M公司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X集团在N国的成员实体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则X集团可以选择N国成员实体的数据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填报,无需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问:各成员实体采用的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怎么办?
答:采用各成员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时,如果记账本位币与最终控股企业不一致,应当按照填报数据所属年度平均汇率折算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例如,集团在X国的成员实体采用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最终控股企业M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填报国别报告时,应当将X国成员实体的数据按照本年度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报送,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问:当一个国家(地区)有多个成员实体,申报数据是采用个别财务报表的加总数据,还是采用抵消内部交易后的合并数据?
答:应采用合并前的个别财务报表加总数进行填报。
例如,跨国企业集团D企业(居民企业)在X国设有3个成员实体E、F、G,那么X国所在行的数据应为E、F、G的个别财务报表的加总数据,无需进行关联交易合并抵消。
问:当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要怎么确定该成员实体的信息披露期间?
答:国别报告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
(二)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
上述方法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
填报细节
问:《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的“国家(地区)”应如何填报?
答:应按照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填报,常设机构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在任一国家(地区)均不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另起一行按照无国家(地区)汇总填报。
例如:M企业是X国的居民企业,填报国家(地区)时为X国。N企业在任一国家(地区)均不构成居民企业,应当另起一行,在“国家(地区)”一栏填写“无国家(地区)”,与其他同类成员实体数据汇总填报。
问:《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的“收入”应如何填报?
答:本表中收入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判定为收入的全部金额,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利息收入等。其中收入又分为“收入—非关联方”和“收入—关联方”。“收入—非关联方”应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与非关联企业交易取得的收入总和。“收入—关联方”应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与关联企业交易取得的收入总和。其中关联企业是指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填报的其他企业。“收入—非关联方”与“收入—关联方”的加总金额填入总计一栏。
需要注意的是,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收入。
问:《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的“税前利润(亏损)”应如何填报?
答:应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取得的税前利润(亏损)总和。需要注意的是,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因不计入收入,因此也不计入税前利润(亏损)的计算。
问:《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应如何填报?
答:应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包括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从其他企业收取的款项在其他国家(地区)已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自行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的企业所得税补征税款等。
例如:跨国企业集团M中位于X国的G企业在某一年度在X国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从H企业收取的款项在其所属Y国已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100万元,自行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100万元,被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税款100万元,则计算X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包含上述400万元的实际缴纳的税款。
问:《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的“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填报?
答:应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当期所得税总额,不包含因或有事项计提的递延所得税,例如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债务担保等或有事项造成税会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不应计入“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
问:《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应如何填报?
答:《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主要是对《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和《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两张表填报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在这张表中,需简要说明:
(一)采用的数据来源,以及当年度数据来源的变化情况与影响;
(二)在《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表》中勾选主要业务活动为“其他”项的具体业务说明;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例如自行进行翻译的成员实体名称、使用的折算汇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