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发电资产(26台发电机组及相关发电设施)过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湖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发电资产(26台发电机组及相关发电设施)过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