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以招投标形式中标的土地,其中有一小部分土地规划部门规定用于配套建设小学校和幼儿园。用于配套建设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是否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第三条规定: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
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因此,房地产企业除非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了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并且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土地部分,免征契税。否则其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权属的全部缴纳契税,不应扣除用于配建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其次,如果是房地产企业将房产租赁给非营利性学校或幼儿园用于教学,因为契税纳税主体为房地产企业,因此也不能享受契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