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我搞促销你买单”的基础版——指定银行信用卡消费可打折的税务处理,不知道大家觉得怎么样?
本期,老戴想和大家谈谈一个进阶版的税务处理。什么样的进阶版呢?我们先看看如下案例。
案例 A公司开发并运营一个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属于当地一个比较有名的购物广场,其运营模式就是把各个商铺出租给商户,每月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并负责对该商业综合体的维护、保养和修缮。A公司希望在春节搞一个促销活动,顾客可以在春节前,用30元的价钱向A公司购买一张代金券,可抵用100元。春节期间,顾客凭券可以在参与活动的商户内,作为100元使用,购买商品,活动结束后,商户凭收到的券和出货发票与商场结算,每张代金券,商场支付100元给商户。其中,商户B参与了此次活动。
假设春节前,顾客用30元跟A买了一张代金券。春节期间,顾客到B那里买了一件200元的护肤品,并使用了代金券,并支付了100元给B。活动结束后,B拿代金券和发票给A,A支付100元给B。那么问题来了,这其中涉及了哪些税收?计税依据是什么?发票怎么开呢?
是不是有点蒙了?顾客先给钱A买券,B给货顾客,顾客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然后A按代金券票面价格给B付款,但价格不相等……
不用慌,税务处理其实并不复杂,税务上有一个著名的处理原则,就是分解交易步骤,大家还记得上一期老戴是怎么分解上面的业务吗?下面老戴分解一次给大家看看。
首先我们看看上述促销活动是谁主导的?是商户吗?当然不是,是A公司主导的,商户只有选择参与和不参与的份。所以购买推广促销服务的主体是A公司。向谁购买推广促销服务呢?这个暂时按下不表。
然后我们看看A公司为了促销,实际付出的代价是多少?A公司从顾客手上先收到30元的款项,并给付了一张面值100元的代金券,最后支付100元的款项给商户B,所以实际付出的代价是70元。
最后,商户B向顾客销售一件200元的商品,并收取了顾客100元和代金券,然后以代金券向A结算,收取100元。那么问题来了,这里B向顾客销售,是否属于折扣销售呢?收取的A结算的100元又是什么性质的款项?
我们回到A公司按下不表的那个问题,A公司向谁购买促销服务?A公司主导了本次活动,商户B参与活动,则相当于商户B愿意向A公司提供促销服务了,所以A公司是向参与本次促销活动的商户购买促销服务。OK,所以商户B以代金券向A结算收取的100元,就是提供促销服务的对价,B应向A开具推广服务的发票。而B向顾客销售200元的商品,收取100元的款项,就是折扣销售。
好了,下面总结一下,上述交易各方的税务处理。
A公司,为了搞促销活动,实际付出了70元的代价,所以即使收到商户B开具的100元发票,也只能将70元列入促销费用进行税前扣除。那么如果B开具的是专票,是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还是只能抵扣70元对应部分的进项税呢?目前增值税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全额扣除的情况下,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必须按比例抵扣,所以,老戴认为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商户B,以折扣方式向顾客销售商品,收取折扣后款项100元,应向按销售货物税率顾客开具100元的发票,并计缴增值税。向A公司提供促销服务,收取款项100元,应向A公司按照推广服务税率开具100元的发票,并计缴增值税。
顾客呢?顾客为了购买该项商品,实际上支付了130元,100元给商户B,30元给了A公司,但是,商户B只会开具100元的发票给顾客啊。如果顾客是个人消费者,那就算了,如果是公司呢?这30元的成本,要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呢?
这就回到了,A公司在收取这30元并交付代金券的时候,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交易,是否增值税应税项目了。A公司在收到这30元并交付代金券的时候,一未销售货物、劳务,二未提供服务、无形资产等,实际上只是向顾客授予了一项消费优惠权益,而向顾客授予一项消费优惠权益并未列明在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之内,所以老戴认为,在有明确规定该项授权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前,暂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即A公司收到30元时,无需缴纳增值税。顾客无需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该30元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至此,上述这个进阶版的“我搞促销你买单”的税务处理,分析完毕。大家是不是觉得,其实也不难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