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胡家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86********,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从事报关工作,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379号东港**区)*座**。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家文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家文自2009年起在深圳从事报关业务,并在欧雄福(另案处理)经营的深圳市**报关有限公司文锦渡报关部等报关单位工作。期间,被告人胡家文在接受不需要申报出口退税的单位或个人委托货物出口报关业务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炒单”人员张美兰(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肇庆市天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天丰公司)等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不是出口货物真实货主的情况下,通过“配对”出口货物与出口企业信息的方式,利用深圳市**报关有限公司、深圳市***报关行有限公司、深圳市***报关报检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报关行有限公司等报关行名义,为肇庆天丰公司等出口企业虚假报关出口货物,并将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通过张美兰等“炒单”人员出售给肇庆天丰公司等出口企业,由前述出口企业利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与其他出口退税资料一起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税款。其中,深圳市***报关有限公司文锦渡报关部按每份报关单总价每1美元收取约0.05元人民币计算报关费用。
截止至目前,已查证被告人胡家文通过上述方式经手出售用作退税用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合计1512份,已退税金额合计人民币23225501.13元。其中,涉及肇庆天丰公司用作骗取出口退税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合计64份,已退税合计人民币2816404.62元;涉及深圳地区外贸企业用作骗取出口退税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合计413份,已退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6012872.06元;涉及广东其他地区外贸企业(肇庆天丰公司除外)用作骗取出口退税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合计100份,已退税金额合计人民币439622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小胡退税单、报关对账资料、退税数据汇总核对资料、关于犯罪嫌疑人胡家文涉案犯罪数据统计的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金往来汇总、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何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家文及同案人张美兰、刘志勇、祝晓芳、詹秋纯、欧雄福、罗桂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家文结伙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家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建华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