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法规
全文有效
2024-01-26
2024-01-26
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2.6)
   发布时间:2022-06-21  
 

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如何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列示?

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税费项目列示。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