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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附带滞纳金,先缴哪个?
发布时间:2022-06-23  来源:优仁咨询 作者:李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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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部分企业出于资金紧张、管理不善等原因,会形成欠缴税款以及滞纳金。欠税和滞纳金如何缴纳呢?

 

(旧政策)国税发〔2004〕第0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欠税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自202031日施行,更好地为企业减负,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即欠缴税款与滞纳金不再“配比”缴纳、不再同时缴纳。

 

案例1:(旧政策)相同比例配比处理

 

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因无法同时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甲企业的欠税无法得到清理。滞纳金越积越多,企业负担越来越重。

 

案例2:(新政策)先缴部分税款后滞纳金处理

 

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欠税对应的滞纳金,金税系统会自行计算,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备查、核对。企业在资金相对宽裕时,可分期、尽快先归还欠缴的税款,减少滞纳金的产生,而原欠缴的滞纳金是不需再加收滞纳金或利息的。可最大程度地减少滞纳金支出。欠税与滞纳金分离缴纳,对纳税人有利。

 

案例3:(新政策)先缴全部税款后滞纳金处理

 

如果A公司如果欠税200万和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200万用于清缴欠税,可以先将20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0、滞纳金40万,不存在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即企业仅仅欠缴40万元的滞纳金。如企业对滞纳金40万不能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滞纳金40万按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依据国税发〔200347号)

 

【案例解析】

 

1)企业欠税,税务机关将会无限期追征。(国税函〔2005813号)

 

2)从滞纳之日起,税务机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罚款,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定期公告欠税情况;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3)(新政策)总局公告20194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企业可以先将欠税缴清,待后续筹集到资金后,再缴纳滞纳金,而不至于因资金存在部分缺口,全部欠税得不到清缴。每清缴一部分欠税,该部分欠税所对应的滞纳金就会停止计算。本质上是减少企业滞纳金负担,鼓励企业发展。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六、关于滞纳金的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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