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号]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异常凭证处理通知。
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请你(单位)对所取得的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我局将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你(单位)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你(单位)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如你(单位)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请在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二、税务事项情况介绍
据初步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协查通知,因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从而造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认为远大生水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涉及远大生水2017年7月至9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7份,发票金额445,082,407.29元(不含税),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远大生水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与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签定了7份铝锭采购合同,共计采购铝锭2,689.53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2,508,111.04元;以及18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共计采购电解铜9,428.66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78,238,305.63元。
经公司自查,远大生水向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上述货物分别销售给98家下游客户。在交易中,远大生水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存在真实的议价和资金收付过程,货物的出入库手续完备,并按合同约定向上游供应商收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向下游客户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远大生水所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进行了抵扣。上述交易是遵循各方基于真实意愿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的,公司目前未发现交易中存在违法、不真实的情况。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了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三、税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上述事项咨询了年审会计师,如果税务部门在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前,认定远大生水取得的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而不得抵扣,则远大生水将75,664,009.38元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损益,预计减少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37,075,364.60元。否则,将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会同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由于上述事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号]。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异常凭证涉税政策解析
一、异常凭证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76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异常凭证处理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品税阁提醒】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品税阁提醒】纳税人提出核实申请,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业务的详细说明,提供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凭证;
3、涉及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提供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凭证;
4、涉及能源消耗的,提供能耗支出凭证;
5、涉及委托加工的,提供委托加工相关材料;
6、业务合同、协议等材料;
7、证明相关业务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品税阁提醒】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的处理:
(1)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的,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
(2)发现异常情形,暂不能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涉税事项。
(3)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申请核实的事项进行合理性判断,暂不能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涉税事项。
(4)涉嫌虚开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的处理流程,远大生水在规定限期内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了合同、资金、仓储物流等证据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进行了核查。2020年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号],通知解除该公司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元大产业控股股份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发布公告,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进展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全文
一、前期涉税事项情况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生水)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异常凭证处理通知。
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二、涉税事项进展
远大生水提供了合同、资金、仓储物流等协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进行了核查。2020年4月14日,远大生水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解除通知。
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异常凭证(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
三、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号],远大生水所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按规定进行抵扣,不会对公司损益造成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号]。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品税阁评析】对于收到的异常凭证进项税如何处理,实务中税企容易产生争议。从本文案例及政策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购买方取得的异常凭证不是一律不予抵扣的,纳税人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最关键的是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所谓“虚开不能沾,真实最重要,证据保留好,方能争权益”。
同时,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在收到纳税人提出的核实申请后,需要以“货、票、款一致”为基础,综合考虑交易和发票开具的时间、资金结算方式、货物交付方式等多种因素,通过约谈经办人、分析说明材料、调取银行支付记录、实地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等多种手段方法,对纳税人申请核实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进行综合性的判断认定。由于核实事项多且判定难度大,所以客观地说,税务机关是存在一定执法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