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汇观点|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发布时间:2022-05-27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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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42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应对新一轮疫情给我省企业带来的影响和冲击,进一步加大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力度,减轻困难企业税费负担,确保相关纳税人能够及时精准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优惠政策,贵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此,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由本所资深税务师、律师、博士等组成的专家团队,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与研究,现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第一条第(四)款

 

修改建议1:将“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修改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其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修改说明1:一是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法新引入的制度安排,破产重整程序也是法院确认的单独的程序,因此应增加“破产重整程序”。二是破产法已经规定破产受理的两种情况,即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方面不适合再出现解释破产的原因的表述。只要法院裁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或破产重整程序就应可以申请困难减免。因此建议删除“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

 

修改建议2:明确“土地闲置不用”的定义。

 

修改说明2:在实务中,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和基层税务局在核准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申请时,均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或定义判定何种情况和情形下属于“土地闲置不用”,导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难以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困困难减免的条件。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以明确“土地闲置不用”的标准或者定义。

 

 

二、第一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标准

 

修改建议:根据大、中、小型、微型企业等分等级确定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修改说明:《征求意见稿》中统一将所有企业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标准确定为“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而实际上部分大型企业发生了巨额亏损,但是其当年度的收入可能达到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其很难达到“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标准。因此,建议按照企业规模确定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以满足不同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例如,针对大型企业,标准为“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

 

 

三、增加第一条第(七)款

 

修改建议:增加第一条第(七)款“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修改说明:部分营利性企业在特殊时期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后,可能发生亏损。针对这部分企业,应将其纳入可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以鼓励其承担社会责任和公益职能。例如,疫情期间,部分国有企业对自有房产的租户减免房租后导致发生亏损并属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第三条

 

修改建议:明确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所属期。

 

修改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630日前 ,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但未明确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所属期是提交减免申请的上一年度还是当年度。因此,建议明确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所属期。如果为当年度,应将第三条第四款“减免税所属年度财务报表”修改为“上一月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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