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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个人取得居间费自行自行申报缴纳个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个人取得居间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不能。个人取得居间费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个人在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依法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换言之,个人取得居间费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方(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这是税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由个人收取款项后去自行缴纳。
提醒:
1.个人取得居间费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并入综合所得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2.支付方支付个人居间费时,应取得税局代开的【“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发票】,否则,居间费在500元以上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3.支付方未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