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支付一临时人员劳务报酬5000元,由于知道劳务费预扣个税太高,而且还需要临时工去代开发票,就采取了每天支付一次的方式,每次劳务费500元,让临时工分10天出具收款凭证。这样既不用代开发票、也没有个税的风险了。这种利用支付自然人不超过500元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筹划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