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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先收钱和先发货是极为常见的两种交易方式,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先发货纳税义务在实务中很少有争议,但是在先收款纳税义务上分歧很大。今天主要讨论先收款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
一、税务处理内容
案例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盐税稽处〔2021〕67 号
江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320901694499028)
我局于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12月1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明,你单位取得的收入未按照规定转入营业收入。其中:1.2012年3月起向 江苏建工的工程供货10,656.50 m3供货总额4,379,828.64元(不含税价)。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因实际业务发生变化,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应按照实际货到付款方式,付款开票结算。双方已确认收货数量、销售金额时间,已开票1,504,500.00元,未及时开票2,875,328.64元,未申报增值税172519.7184元。
案例二: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盐税稽处〔2021〕72号
江苏**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0055024208X6):
我局于2012年8月29日至2016年12月2日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明,你单位于2010年4月至10月按照先预收部分定金,发货时收取80%-95%左右货款,余款待安装调试结束后结算的方式,向河北复混肥厂等15个单位销售产品,至2011年底合计收取价款11341456.00元(含税),开具增值税发票770500元(含税)。未按照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确认销售收入10570956.00元(含税),对应未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税额1535950.87元(10570956.00 ÷1.17×17%=1535950.87)。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总结:案例一和案例二合同约定按分期收款方式结算。条例规定按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案例中企业既没有按取得分期货款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没有按货物转移时确认纳税义务。
实践中先收款有三种方式,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各不相同。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按合同条款区分三种付款方式有以下区别:
1.履行期限不同。直接收款方式一般是直接交付货物或随时提货;预收货款方式合同约定的特定日期提取货物。分期收款方式按合同约定分批发出货物。
2.履行价款不同。直接收款方式,按双方确认价格收款;预收货款方式价格待定。分期收款方式按货物发出进度确定。
3.履行方式不同。直接收款方式,收取全部价款;预收货款方式,预收部分货款。分期收款方式可以分期收取货款。
4.履行标的不同。直接收款方式,货物一般是动产,生产周期短;预收货款方式,货物一般是特制物,生产周期长。分期收款方式可以按预定进度交付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