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家企业目前主要是从事刚刚竣工的商铺的房产转租,由于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若是按照9%开票纳税,增值税税负太高,没有进项税抵扣,想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5%,反正简易征收不需要税局审批。这种利用简易征收政策来纳税筹划增值税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中提到: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