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拍的土地,给予个人的迁坟补偿,可以在土增税中扣除吗?
房开企业拍的土地,已经支付土地款项,但是拆迁过程中,需要农民迁坟,给予的迁坟补偿,这个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如果不需要开具发票,这部分赔偿支出,土地增值税可以根据个人的收款凭证扣除吗?
答:迁坟补偿,属于对个人的一种补偿或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支出可以不需要发票。
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对于“迁坟补偿”,理可以作为上述的“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支出,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