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财税[2018] 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中,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的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可参照财税 [2005] 35号有关规定计征税款。对于热点问题中提到的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上市后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的,我们认为,是符合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此,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