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有关规定精神,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激励对象主要限于个人,由于财税﹝2016﹞101号对激励对象有人数的限制,持股平台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激励对象不包括对持股平台的激励。
姜新录整理 陇上税语 2022-04-16 07:58
豪江智能:通过合伙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已经取得递延纳税备案表
2022年4月15日,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资料中披露了已经实施完毕的员工股权激励的纳税情况。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为了回报其对公司作出的贡献,公司以间接持股形式对其进行激励。
(1)启德投资
启德投资系员工持股平台,于 2017 年 12 月开始成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7.36%的股份,对价 2 元/股。
(2)启源资本
启源资本系混合持股平台,于 2019 年 4 月开始持有发行人 3.86%的股份,对价 4.5 元/股。
(3)启贤资本
启贤资本系员工持股平台,于 2019 年 4 月开始持有发行人 2.03%的股份,对价 4.5 元/股。
(4)启辰资本
启辰资本系混合持股平台,于 2020 年 6 月持有发行人 1.32%的股份,对价12 元/股。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启德投资、启源资本、启贤资本、启辰资本中具有公司员工身份的合伙人已就上述股权激励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政策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