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那怎样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间呢?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贵公司如果把本应在3月份确认的销售收入延迟到4月份进行确认并开具发票的,这是有一定税收风险的。建议贵公司按照具体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及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以避免税收风险。
知识拓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