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类似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这类的IGO组织无法提供捐赠票据抵扣个人所得税呢?今天收到了邮件回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是应中国政府要求,在中国开展工作的政府间组织(IGO),有别于民间机构(NGO)。因此,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捐赠票据(发票)等,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的信息。UNICEF为捐款人提供的捐款收据不能用于税前抵扣。不太明白为什么IGO就不能呢?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目前,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负责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纳税人在需要进行公益捐赠扣除时只要查询最近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告就行了,而且名单也是动态的。
因此,公益慈善捐赠只有通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个人直接向受助对象捐赠或通过不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捐赠,是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