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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税收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17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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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居民公益性捐赠的常见问题你了解吗?

 

内容

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何确定公益捐赠支出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如何确定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分为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进行公益捐赠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总结

这些关于居民公益性捐赠的常见问题你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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