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对于投资方转让部分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情形,如投资时取得被投资方5000万股的股票,3年后转让其中的3000万股,是全部停止递延政策还是部分停止递延?这个问题各地处理也不尽相同,品税阁的理解是递延纳税相当于对国家有一笔应付税款,如果投资人已经全部转让收回投资变现的情况下,则没有必要继续给予递延的税收优惠,应该将欠国家的应付税款全部偿还;但如果投资人只是部分转让收回投资变现的情况下,从合理性角度以及纳税必要资金的角度考虑,还是对其已经转让变现部分的所得停止递延比较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