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条件的,有三种选择。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条件的,有三种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方式。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处理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居民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其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从被投资方角度看,很可能属于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三、资产(股权)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按资产(股权)划转进行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每日一税提醒
1.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财税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2014〕116号条件的,可选择其中企业认为最优的一项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居民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除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递延纳税外,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和资产(股权)划转政策可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