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101号文件和62号公告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7项递延纳税条件中第4至6项的,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按不符合条件的计税方法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