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发布) 《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发布)等规定, 自2022年2月1日起,我省税务机关决定对以下27项税收违法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纳税人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补充办理申报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首次”逾期申报,是指纳税人第一个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月份。
二、扣缴义务人首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补充办理申报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首次”逾期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第一个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月份。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 (未按规定填开或涂改税收票证,份数在10份以下的,含10份),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八、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离线开具发票的数据,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 (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九、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 (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开具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十二、未按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 (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首次违反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四、拆本使用发票,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 (拆本使用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六、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 (跨区域开具发票50份以下,含50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七、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 (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八、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 (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没有违法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十九、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存、报送义务,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未能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二十、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二十一、丢失空白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二十二、损 (撕)毁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 (撕)毁,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二十三、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二十四、对于领取“两证整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在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二十五、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十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十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