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山西财税法规
1v5p93xo803xw
全文有效
2021-12-31
2025-04-29
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山西省税务师行业“守法、自律、诚信、规范”经营自律检查专项活动的通知
晋税协发〔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1-12-31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指导事务所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规范、长远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召开行业规范发展自律检查动员部署会议的通知》(中税协发[2021]100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专项自律检查的通知》(中税协发[2021]104号)文件要求,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结合行业实际制订了《山西省税务师行业“守法、自律、诚信、规范”经营自律检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山西省各税务师事务所、所内税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

二、检查时间

2022年1月至3月。

三、具体安排

行业自律检查专项活动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整改、总结通报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2年1月10日前,省税协结合学党史、办实事要求,在全行业部署自律检查活动。

第二阶段:1月20日前,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所内税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自律检查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在自查自纠阶段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进入“专项自律检查”模块,据实填报相关信息(2022年1月11日起在线填报)。

第三阶段:2月20日前,省税协根据各事务所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对传达学习教育态度不积极、重视不够、有问题不报也不整改、被信访举报等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抽查。

第四阶段:3月10日前,省税协根据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事务所和所内从业人员进行整改,并将本次行业自律检查情况形成专项活动工作报告,及时报中税协、省税务局并向全行业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重要部署工作要求的举措,是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专业形象的需要,也是推进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体事务所及所内从业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自律检查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好本次自律检查专项活动。各事务所要安排本所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认真组织,明确责任。各事务所要以党建为引领,扎实开展此次自律检查专项活动,明确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未成立党支部的,事务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底稿,不敷衍、不虚夸、不遮掩,务必如实填写,将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三)上下联动,积极配合。各事务所在自律检查中有疑问,及时联系省税协反映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做到边查边改、即查即改。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省税协沟通,力求工作上下联动,有效开展。

联系人,刘春华 田青 电话:0351-8689900

附件:山西省税务师行业“守法、自律、诚信、规范”经营自律检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12月31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