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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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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全资子公司A向银行贷款后,将资金借给集团使用,并收取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利息费用,请问是否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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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单位和非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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