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简单总结:
工资薪金所得=非独立+雇佣;
劳务报酬所得=独立+非雇佣。
通常情况下,单位招聘的临时工都是在单位安排下进行劳动,构成的是“受雇”后的“非独立”劳动,法理上应该属于个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
在实务中,有些单位尤其是国企,对于“工资薪金总额”执行“工效挂钩”等限制非常严格,对于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不愿意轻易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所以,很多时候也对这些支出按照“劳务费”处理(需要开发票),个人所得税也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对于民营、私营企业虽然不存在工资总额受到限制的情况,但是有些人担心社保问题,也不愿意作为工资处理,而是对这些支出按照“劳务费”处理(需要开发票),个人所得税也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因此,实务中对于临时工的工资处理,有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也有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务局一般也没有特别纠正,因为二者处理对纳税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