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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
(2021年12月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中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至第1521号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运用这些审计准则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第三条 本准则是针对整套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特定账户或特定项目审计相关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本准则并不取代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也未涵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六条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等。
第七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披露。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依据审计准则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时,在以下环节作出恰当的特殊考虑:
(一)业务的承接;
(二)业务的计划和执行;
(三)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业务承接时的考虑
第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 款达成一致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可接受。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时应当了解下列情况: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目的;
(二)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
(三)管理层为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具体情况下的可接受性所作的考虑。
第二节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遵守与本审计业务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在计划和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在运用这些审计准则时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特殊考虑。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的情况。
在财务报表按照合同条款编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相关合同条款作出的所有重要解释。如果采用其他合理解释将导致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信息产生重大差异,则管理层对合同条款作出的解释就是重要的。
第三节 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二条 当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说明其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按照合同条款编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说明了对该合同条款作出的所有重要解释。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了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审计报告特定要素的排列顺序。
对于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财务报表编制目的的陈述,必要时,还应当说明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或者指明载有以上信息的财务报表附注;
(二)在编制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时,如果管理层可以选择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说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时,应当提及管理层负责确定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可以接受的。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针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用以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财务报表是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不适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