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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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是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属于“劳务报酬”?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来处理?
发布时间:2021-11-17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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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一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以统一计入“工资薪金”做到全额税前扣除。

注意:

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参考: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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