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向消费者赠送代金券,可以在下次消费时抵减代金券上注明的金额。消费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时,企业所得税上应按照抵减前还是抵减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此,消费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时,企业所得税上应按照抵减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企业转让未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尚未计提的折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转让未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算会计上的损益,再按照计税基础,计算税收上的处置损益。若产生资产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按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3.企业因被诈骗产生的现金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因被诈骗产生的现金损失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被诈骗发生损失,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留存备查。
4.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否有截止时间?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6.个人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所以,只要有发生股权转移且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平价转让,都需要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平价转让,税局认可吗?参考文章:关于平价转让股权,您需要知道这些!(直接点击即可进入文章链接)
7.《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中外籍员工的“首次入境时间”是指员工第一次入境的时间还是本年第一次入境的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填表说明规定:“……(2)第26~27列‘首次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首次入境和预计离境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预计离境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因此,《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中外籍员工的“首次入境时间”是指员工第一次入境的时间。
8.公司给员工发放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员工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给员工发放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员工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9.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因此,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纳税人以外币签订合同,应以何时的汇率折算人民币,计征印花税?休市期间如何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九条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纳税人以合同签订的当天汇率中间价,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计征印花税。休市期间签订的合同,按照休市前一工作日公布的汇率折算。
11.纳税人转让“生地”,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因此,纳税人转让“生地”,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12.省级众创空间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众创空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省级众创空间不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众创空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13.提供课外辅导的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用于教学培训的房屋,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提供课外辅导的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用于教学培训的房屋,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生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多出的当期免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到下期计征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2〕39号)规定:“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因此,生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多出的部分为免抵税额,不可以结转到下期计算退税。
15.出口企业2017年发生出口业务,但未及时申请出口退(免)税,现在是否还可以申请?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该出口企业2017年的出口业务未申请出口退(免)税,若未按免税或视同内销征税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1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是一种间接的捐赠)其中所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和计算基数的确定方式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关于公益性捐赠中产生的运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公司通过市人民政府向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捐赠物资一批,公司本年度处于亏损状态,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何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本年度处于亏损状态下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无法扣除的,可以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