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以下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咨询费;2、服务费;3、设计费;4、审计费;
5、审稿费6、课酬费;7、演出费;8、翻译费;
9、代理费;10、介绍费;11、代办费;12、劳务费;
13、化验费;14、测试费15、展览费;16、其他。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