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现予发布。
本公告所称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并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个人。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并予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