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以及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和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