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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之惑
发布时间:2021-11-04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凡人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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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日起,《城建维护建设税法》正式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也相继就城市维护建税计税依据、税收优惠以及管理服务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也相继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确定规则。似乎一切都顺理成章地有序推进着。

然而前几天有位网友问到一个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着实让凡人犯了愁。问题是这样的:

A公司是某地级市的郊区甲镇的企业,10月初就公司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率的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公司认为,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进一步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本省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的同时发文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地点或预缴地点”,A公司的机构所地政区划是“镇”,那么A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应当为5%,而不是现在执行的7%

A公司就上述异议,要求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案例中的企业的城建税率究竟应是7%还是5%,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我们先看看税法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各省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配套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确定规定,一般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二是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三是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确定。其中绝大多数并没有明确依据的行政区该如何确定。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历史来看,关于纳税人所在地行政区划的确定,涉及的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85〕财税字第069号)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86〕财税地字第004号)规定,农业银行营业所缴纳营业税的地点,仍按总局[85]财税一字第13号通知规定办理,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511号)规定,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预缴增值税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增值税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有关文件中,也同样没有提到行政区划该如何确定。凡人以为,按照《城建维护建设税法》的授权,“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需要同步明确行政区划的确定规则。在各省配套《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中,仅有北京市和青海省对行政区划的确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关于明确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京财税〔20211770号)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145号)规定,城建税法所称的市区、县城、镇,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行政区划确定。设区市的区辖全部行政区域和不设区市辖全部行政区域作为“市区”;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镇区和其他镇区为“县城、镇”。行政区划变更的,从批复时间的下一个申报期起适用新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尽管北京市和青海省在确定规则上截然相反,但两地的企业在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时,其税率的确认必然不会有前述案例的困惑。

愿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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