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同样,在《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中“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也规定对该类人群的“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同时对于对“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说的非常明白:“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13号公告的初衷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综合所得汇算,因为之前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时没有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月,导致先扣税后需要汇算申请退税。而在综合所得汇算时,“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都是统一按照扣除收入20%计算,因此13号公告随便变更为累计预扣法,那么扣除的费用也应与汇算时标准一致,才能达到减少不必要年度汇算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