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8日
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附件2、4、8、9、10、12、14、16自2024.2.2日废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