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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哪些企业可以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
发布时间:2021-10-27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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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是出口货物、劳务并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其二是跨境提供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的企业。

 

内容

一、出口货物、劳务并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这里面所说的“出口企业",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在商务部门备案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二是并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三是发生视同出口货物行为的特殊企业。特殊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

 

1.将货物运至境外用于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企业。

 

2.将货物报关运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出口企业。

 

3.免税品经营企业。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项目中标机电产品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5.将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或者以融资租货方式出租给按实物征收増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生产企业。

 

6.将货物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的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7.将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二、跨境提供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的企业

 

跨境提供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的企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外提供跨境国际运输服务的企业、航天运输服务的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測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的企业。

 

案例/解析

问:外贸出口企业是否要做免退税申报?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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