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