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的是不是为了单纯的节税而节税,而是更多的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并不是人为的设计一些交易活动。
注意: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该同时满足2个条件:
一是业务流程或者业务交易属于人为设计;
二是人为设计务流程或者业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省税;
比如
最近遇到好多会计问我,为了解决企业高额绩效的个税问题,要求业务员注册成立多个个体户等开票给企业,从而解决拿钱和个税社保问题。很显然,个体户的成立纯粹就是为了开票,根本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设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符合经营需求、更要符合集团战略发展的要求,将设立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去,融入到整个产业价值链中去,这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风险
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启动一般避税调查。
提醒
纳税筹划一定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好的纳税筹划一定是建立在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之下,财务人员一定要还原业务真实面貌,切记不要背离真实业务。
不能只是为了少交税而筹划,一定不要单纯为了减少税款为主要目的,如何不让纳税义务从源头上就出现和发生,才是筹划的根本,因此财务人员还要从业务源头入手筹划才可以。
政策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政策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政策参考三
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条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政策参考四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政策参考五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利息。
……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政策参考六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政策参考七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列举了五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类型: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