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内容
一、消费税税目
1.烟: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3.小汽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4.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5.电池;
6.涂料;
7.高档化妆品:高档化妆品的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9.鞭炮、焰火;
10.摩托车:指的是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上的摩托车;
11.高尔夫球及球具: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2.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3.游艇: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4.木质一次性筷子;
15.实木地板;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三、消费税税收优惠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对太阳能电池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总结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