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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相关涉税的清偿
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税务工匠 作者: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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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费的清偿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破产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新生税收的清偿。破产企业处置资产过程中实现的税收属于破产费用范畴;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新生税收,比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期间房屋出租实现的税收,属于共益债范畴。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破产清算期间的新生税收随时清偿,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二、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税的清偿。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日之前的欠税是属于破产清算的第二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虽然税务机关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是“税”,但其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因此,破产前的欠税是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至于“破产人所欠税款”,它是仅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人实际已产生的欠税款,还是也包括破产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以及因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后产生的欠缴税款?现行法律并未对破产人所欠税款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就会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税务机关在申报债权时也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有的只以企业实际申报但未缴纳的税款进行申报,有的又加上了企业应申报而未申报的部分,有的甚至还将税务稽核后的数据进行申报。

 

三、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滞纳金和特别调整利息的清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第48号公告(即《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即税款滞纳金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其他普通债权一样,属于第三清偿顺序。

 

四、破产企业破产前未缴纳的税务罚款的清偿。根据201836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因此,对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之前的税务罚款应当作为劣后债,在普通债权清偿之后有结余的,仍然应当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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