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1agus4cu0dq2v
案例 | 进口货物产生的增值税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布时间:2021-09-08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翟纯垲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案例:境外甲公司向境内乙公司派遣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同时,甲公司还向乙公司提供某项专利使用权用于境内使用,金额合计为106万元。上述行为均发生在202191日后(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析

一、甲企业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条款,甲公司销售服务以及无形资产的购买方乙公司在境内,且上述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其专利使用权也不属于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因此上述情形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二、乙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上述条款,甲公司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应以购买方乙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款项时:应扣缴增值税税额=106÷(1+6%)×6%=6(万元)

 

三、甲公司在境内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乙公司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八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9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条款,202191日起,境外甲公司向境内乙公司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甲公司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乙公司不是该项业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向甲公司支付款项时,只需缴纳增值税即可,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解读第四条:

所有两税税额是否都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不是。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例3】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50万元增值税是进口货物产生的,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00-50)×7%=3.5(万元)。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