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2018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规划用于地产项目开发,同时与政府签订了一份宗地外河道整治协议,该项河道整治协议作为土地竞拍的条件之一。2021年9月份,我公司已经陆续投入2000万元进行河道整治,支出均已经合规发票。请问我公司已经投入2000万元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DJZ回复:贵公司2000万元河道整治支出属于红线外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该项支出与房地产项目有直接联系;二是支出是否取得合规票据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很显然河道整治协议作为竞拍土地前提条件,构成企业摘地成本的一部分,与房地产项目直接相关,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但是我们也看到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对于这个问题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还不统一,主要矛盾点在于如何证明红线外支出与房地产项目有联系?我们倾向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三条的观点,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