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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案例解析】城建税法实施,城建税计税依据咋确定?
发布时间:2021-09-18  来源:品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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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自202191日开始施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明确城建税执行中重点难点问题,便利征纳双方执行操作。今天带你了解: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例1】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6+4-5)×7%=3.85(万元)

 

【例2】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30)×5%=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该条款将原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中对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的口径、应扣除期限、允许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况下未扣除完的余额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3.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那么在实务中,如何正确计算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留抵退税额?让我们通过一组案例给大家讲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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