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  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规 > 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条款失效
相关专题: 
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3)4号 发文时间: 2013-01-10   来源: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严禁转载;部分内容来自报刊或网络,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admin@cjtax.cn),我们将立即删除!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执行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注释: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本文中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11日起停止执行。

政策调整。“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取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0日
 
打印】    【 关闭
版权所有: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 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86855000  邮箱:cjcta@163.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 技术支持:江苏领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