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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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08-03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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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纳税人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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