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政策规定很明确,这不很简单吗?
很简单?简单要人命。
每日一税之所以认为不简单,是因为“相关税费”四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近14年,没有配套文件对“相关税费”作出解释。
在实务中,很多税务工作从业者将其理解为除增值税外的所有税费。
每日一税认为这是错误的。
比如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取得投资资产,应视同销售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一般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缴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四税两费”),在投资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时再计入四税两费,必然导致重复扣除。
每日一税提醒: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必然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小心掉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