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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政策期限 |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1 |
政策内容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2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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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政策期限 |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3 |
无 |
享受主体 |
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
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
捐赠渠道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
通过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
捐赠对象 |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4 |
个人捐赠支出 |
扣除标准 |
据实扣除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据实扣除 |
捐赠凭据 |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5,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6 |
要点提醒: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政策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公告(2021年第18号)将政策期限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
2. 目标脱贫地区:目标脱贫地区是指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国家乡村振兴局对832个扶贫重点县予以信息公开,可在其官网查询。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政策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将政策期限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
4.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即使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规定,接受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已废止。因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只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作为有效捐赠凭据。
6.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